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必然会产生的项目,一般 来讲,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予以确定。实践中,有些伤者本身可 能会有其他疾病同时治疗,如果相关责任人提出质疑,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 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另外,如受害人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在出院 时就一定要自己保管医药费发票原件,否则,在开庭时,如果受 害人没有提供发票,车方及保险公司又不认可,受害人自付部分 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二、残疾/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将是其 全部索赔项目中最重要的一项。
一、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级别,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60 周岁以上 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低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影响残疾/死亡赔偿金的二个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害人的伤残级别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是影响残疾/死亡赔偿金的重要因素。
1.伤残级别
伤残级别与残疾赔偿金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 下,级别越高,残疾赔偿金就越高。伤残级别分为 10 级,每一 级的赔偿指数相差 10%。1 级是最高伤残级别,赔偿最高,赔偿 指数为 100%;10 级最低,指数为 10%。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与 1 级残疾赔偿金相同。
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受伤分别评级的,则以综合赔偿指 数确定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只有在有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如果受害 人有伤无残,就不存在残疾赔偿金了。当然,伤残没有级别,说 明伤者已基本康复,对生活没有什么影响,是值得高兴的事。但 如果受伤比较严重,却因为没有专业指导而没有评上伤残级别或 者级别很低,获得的赔偿很少,则是件令人遗憾的事。这种情况 不在少数,基本上都是因为受害人碰到了不专业的人士或者选择 了不适当的鉴定机构所导致。如何选择鉴定机构,我们将在以后 章节专门介绍。
2.受诉法院所在地
由于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不同法院所在地的城镇 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差距也很大。比如,2017 年的交通事故,同样10级伤残的受害人,在北京法院审理可以拿到 114550 元,残疾赔偿金,而在河北省法院审理则只有56498元。
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人身侵权案件,按照规定,侵权行为 地(即事故发生地)与被告(即赔偿义务人,包括保险公司、车 主、司机等)住所地均有权审理该案,因此,伤者可以选择对自 己赔偿有利的受诉法院。当然,大多数被告会对此提出异议,很 多法院也倾向于由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审理。此时,律师专业与否 结果可能大不相同,我们经手的案件,事发在河北而在北京起诉 并判赔的案件,不在少数。
同时,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收 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 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比如,北京居民在河北发生交通 事故,由河北法院审理,其残疾/死亡赔偿金仍可按照北京地区 标准予以计算。
我们代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的标准,则选择方便诉讼与执行的法院起 诉;如果受害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低于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 法院的标准,则选择赔偿标准高的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残疾/死亡赔偿金是弹性空间最大的一个赔偿项 目,更是受害人容易吃亏的赔偿项目。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支持本赔偿项目的前提也是受害人必须构成伤残或者死亡。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列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被纳入到残疾/死亡赔偿金内,当然,其数额的计算标准实际并没有发生变化。
二、被扶养人的范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主要是指受害 人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
我们代理的案件中,被扶养人既有事故发生后一审法庭辩论 终结前出生的婴儿,也有虽已成年但父母已经去世必须由当事人 扶养的亲属。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根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受害人)伤残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 算至 18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
20 年;但 60 周岁以上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 按 5 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 应当负担的部分。
举例说明:张某,已婚,40 岁,父亲 63 岁,儿子 12 岁,兄 弟姐妹共 3 人。那么他的父亲应当计算 17 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扶养义务人为 3 人,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张某 17 年全部款项的 1/3。 其儿子 12 岁,应当计算 6 年,扶养义务人为 2 人(张某及妻子),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张某 6 年全部款项的 1/2。
当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即俗称的“精神损失费”。在北京,一般情况下按受害人伤 残级别计算,10 级伤残 2000-10000 元,9 级 5000-20000 元,依 次类推。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与 1 级伤残的相同,通常为5 万-10 万。如果没有评上伤残级别,通常没有精神损失费。
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每个级别应该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也没有明文规定不构成伤残一定没有精神损 失费。说到底,每个案件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仍然要靠法官自 由裁量,而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情节,律师的诉讼经验与技巧非 常关键。
举个例子: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己次责,经鉴定为 10 级伤残。作为一个妙龄且爱美的女性,由于腿部伤痕美观问题, 无法穿裙,我们以此作为一个突破口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 10000 元。法院在综合衡量案情后,支持了 7000 元。
又如:有一对夫妻张某与刘某,其 17 岁的独生儿子因交通 事故死亡,对方全责,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丧失生育能力,其独生子的死亡 必然给他们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因而对原告 10 万元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予以全部支持。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险中是不予赔偿的,在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且交通事故的总损失超出交 强险的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会尽量说服法官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列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照受害人住院时间确定的,有住院的事 实则予以确定,实践中留观治疗也可以按住院主张。一般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赔偿。
六、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 果受害人所在单位没有扣发或没有全部扣发受害人收入的,则误 工费应该不赔或者少赔。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 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收入证明,如提 供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清单,或者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或者出 具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并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者 的,误工费没有量化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较大,目前一般 是在纳税起征点(目前为 3500 元/月)以下判定。如果受害人为 离退休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 的农民,一般法院不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但确有证据证明以上 人员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的,也有被法院支持的可能。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或者由鉴定单位进 行鉴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七、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 定。
实践中,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赔偿;家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 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 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 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 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 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 身、大小便、穿衣洗漱以及自我移动五项生活自理范围确定,分 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以及部分护理依赖;当受害人 配置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其护理依赖程度通常会降低,护理费也 相应减少。
八、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北京的审判实践,该项赔偿需要有明确的医嘱,即医院 在病历或诊断证明书中载明“加强营养”,再结合受害人提供的 消费发票依据具体的伤情予以确定,必要时需要通过鉴定机构确 定营养期限,属于法院酌定事项之一。
九、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 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 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实际发生的公交车票、 出租车票、火车票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紧急情况下的机票也可以获得支持,这也是一个法官相对可以自由裁量的赔偿项目。
十、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实质也属于医疗费的一种,之所以单独列出是因 为其实际发生可能要在一段时间之后(通常是在第一次诉讼后),包括:二次手术费(即取内固定物如钢钉、钢板所产生的费用), 后遗症(一般会在 3-5 年后甚至 8-10 年才发生)、并发症产生的费用。当然,有些案件是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的。
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 予以赔偿。比如骨折病人最关心的二次手术(取钢钉、钢板手术) 费用问题,如果有医院开具的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可以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要求一并赔偿。如无证明或证明不能得 到支持时,则可进行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诉讼时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后续治疗费这一赔偿项目是很多受害人,特别是那些“和解” 结案的受害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因为“和解”结案的受害人, 基本上无法再行起诉要求赔偿。
由于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类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后续治疗费往往都是一年或者几年后才会发生,如果等到后续治疗 结束后统一进行诉讼的话,又有可能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难以获 得赔偿的风险。
建议伤者最好在出院时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书或病历上写 出明确建议,然后通过专业律师争取法院的一并支持。即使第一 次诉讼未获支持,只要有了第一次的裁判结果对受伤害的事实予 以确认,那么,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后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都不必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伤者只需要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尽快再行 起诉,因后续治疗新产生的费用都会获得赔偿。
十一、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相对较大的一个赔偿项目,也是很多自行打官司的伤者甚至一些非专业律师极易忽略的一个赔偿项目。
根据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 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 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践中,哪些可以按照残辅器具主张、可以主张多长时间、 单次残辅器具的配制费用、维修费用、更换周期,都是影响残疾 辅助器具费计算的重要因素。而残辅器具配制机构有无资质、所出具的配制更换意见是否合法合理符合规范,将是庭审时保险公 司与车方律师与受害人方主要争论的焦点所在。如果没有经验丰 富的专业律师出庭,对方大幅降低残辅器具费用的观点将极有可 能被法院采纳。
残辅器具费用有的可以赔偿二十万左右,甚至四五十万, 应当引起伤者足够的重视。
十二、康复费
与后续治疗费一样,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可 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 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十三、整容费
根据规定,适当的整容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 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 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十四、住宿费
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主张住宿费:
1.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获得 赔偿。
2.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 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十五、丧葬费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主张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 6 个月总额计算。
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往往会出现停尸费、尸体处 理费等与善后事宜有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情况都划归到丧葬费 之中,不再由被告另外支付。
十六、车辆及财物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除造成人身伤害外,还经常造成车辆及财物 上的损害,受害人提起赔偿诉讼时,财产损失可与人身损害赔偿 一并主张。
对造成车辆及财物较大损失而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对赔偿 事宜达成协议的,则需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 对损失价值持有异议,可以委托枣庄市相关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定。
在仅发生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对非运营车辆一方提出的误工 损失请求,不予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财物损失要有相关的证据,如:交警部门的 书面证明、现场照片、鉴定结论、购物发票等证据,不能仅凭受 害人口述。我们有个受害人是做小生意的,事故发生时刚从批发 市场进了一批活鱼活虾回来,事故发生后只顾抢救伤员,没有在 事故认定书中提及其鱼虾损失的情况,对方予以否认,最终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