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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员工还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介绍:

  刘某系某有限公司的职员。某日,刘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刘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刘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认为:

  这起交通事故是由刘某造成的,刘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

  刘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刘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刘某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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