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员工还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介绍:
刘某系某有限公司的职员。某日,刘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刘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刘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认为:
这起交通事故是由刘某造成的,刘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认为:
刘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刘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刘某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也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